采购人拒签合同,中标人该怎么办?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我们常常能看见中标供应商因拒签合同被处罚的案例。最近,有供应商朋友向小编咨询了另一种情况:自己中标后,遇到采购人借口各种理由不签采购合同的情况怎么办?
小编就这个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取得中标资格后,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供应商的正当权益。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若采购人无故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可以书面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反映情况。
来源: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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