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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放“信用中国”查询结果会被认定投标无效吗?
发布时间:2025-01-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问题

近日,本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投标文件未放“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截图会被认为投标无效吗?

回答

“不应以此作为投标无效的依据。”这是业内专家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供应商在投标时是不需要提供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的。”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采购科陶苹表示,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此持相同观点,他表示:“供应商可以自己提供信用记录,但采购文件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对记者说:“就算未放‘信用中国’查询记录,也不应该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只有在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才无效,才有可能会被认为投标无效。供应商未放‘信用中国’查询记录显然不属于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同时,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还表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后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也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一种表现,可以减少供应商额外的负担。”陶苹强调。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实践中供应商提交承诺函即可。”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佟克胜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里没有提交相应承诺,那么该供应商无法通过资格性审查。”

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里作出承诺,但在“信用中国”查询中发现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该如何处理?

杭正亚表示,这就涉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作者:郑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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