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供应商只有两家,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吗?
原本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项目,但在投标截止后供应商只有两家,能否将采购方式改变为竞争性谈判呢?
答: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因此,采购人应该首先分析招标文件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倾向性。如有,应优化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
如果确实只有两家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也就是说,如果招标文件并没有排斥性或倾向性条款,且采购人在公告期间也没有收到潜在供应商的质疑或询问,流程合法合规,是可以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哦~
来源: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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