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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时是否必须遵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17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2期

问:国有企业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时是否必须遵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答:企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不必遵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自行约定采购程序和评价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有企业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是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适格主体,因此国有企业的采购不必遵从《政府采购法》。此外,如果国有企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也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
        既然企业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调整,国有企业在制定内部非招标采购内控制度时,也不必局限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几种政府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都属于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谈判采购、比选采购等更为灵活的采购方式,不必与法定政府采购方式完全一致。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于2018年发布了《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在我国招标采购行业普遍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形成了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四种采购方式及框架协议采购组织方式,对企业非招标方式采购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该规范属于行业推荐性规范,国有企业可以在参照该规范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企业的非招标采购内控制度,以更好地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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