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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绿色工厂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发布时间:2025-01-1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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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A公司向某县财政部门投诉称,某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评审因素方面规定,供应商或者所投产品的制造商获得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通过《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以下简称《绿色工厂评价通则》)评价获得绿色工厂认证的,得1分。评审依据是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绿色工厂认证证书的复印件。A公司认为,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绿色工厂认证与本次采购活动的货物质量无关,众多中小企业都未获得上述两项证书,将其作为评审因素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要求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一方面,《绿色工厂评价通则》已包括企业能源管理体系的要求,投诉所称事项属于重复设置评审因素。另一方面,《绿色工厂评价通则》对企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工厂总产能、单位产能、工厂用地面积等指标有相关要求,上述指标与企业的经营规模、财务指标有直接关联,将其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涉嫌在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上歧视中小企业。


此外,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主要针对企业内部的节能减排效果,绿色工厂认证主要是推动工业绿色转型,二者与货物质量无直接关联,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将二者作为该项目的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财政部门裁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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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什么是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分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ISO50001是关于能源管理体系的要求与使用指南的国际标准,是指企业遵循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建立、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能源管理体系,以提高能源管理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成本以及降低对环境的影响。ISO50001认证证书是国际认证授权组织批准授权的认证机构(比如英国标准协会、法国国际检验局等)进行认证,其在全球100多个国家通用。


该认证的目标是使企业能够建立持续提高能源绩效所需的系统和过程,按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两个方面划分为15个业务范围,一方面是能源供给,共有5个业务范围,包含煤炭、油、气、电力、热力,其他(地热、分布式能源、余热等)。另一方面是能源需求,共有10个业务范围,包含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筑材料、纺织、造纸、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及服务,其他。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是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它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50001标准。GB/T23331认证证书在国内有效。


由此可见,上述两项标准是企业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其并未体现企业在制造产品质量方面的要求或准则。


什么是绿色工厂认证?


为加快推进制造强国建设,实施绿色制造工程,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联合钢铁、石化、建材、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重点企业等共同编制了《绿色工厂评价通则》国家标准,这是我国官方制定发布的绿色工厂相关标准。


该标准明确了绿色工厂术语定义,从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方面,按照“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原则,建立了绿色工厂系统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了绿色工厂评价通用要求。GB/T36132认证证书在国内有效。


该标准的主要作用是引导广大企业创建绿色工厂,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该标准同样未体现企业在制造产品质量方面的要求或准则。


能将绿色工厂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在实践中,部分采购人存在“轻采购需求、重采购结果”的现象,缺乏专业的采购人员,认为只要快速地把采购任务完成就行了,多数时候甘当“甩手掌柜”,把采购人主体责任抛在脑后,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工作,甚至不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工作,未能合理合法地设置评审因素,导致不能较好地实现采购目标和绩效。


笔者认为,评审因素的设置应该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科学合理设置评审因素根源在采购需求上,对此,《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主要针对企业内部的节能减排效果,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以证明该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得较好。绿色工厂认证主要是企业按照“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原则,通过绿色工厂认证证明该企业在绿色制造方面取得了相应成效。二者和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质量没有关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评审因素的设置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


本案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绿色工厂认证作为教学装备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确实不合理,二者与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没有必然关系。笔者认为,如果货物类采购项目有节能减排、绿色制造方面的采购需求,应该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获得过相关证书,而不是该供应商本身具有节能减排或绿色工厂的证书。同时将绿色工厂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绿色工厂评价通则》国家标准第6点管理体系明确要求“6.3能源管理体系,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能源管理体系,工厂的能源管理体系应满足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的要求”,绿色工厂认证已经包含能源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因此同时将二者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重复评审的行为。


二是《绿色工厂评价通则》国家标准的绿色工厂绩效指标的计算方法,对工厂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单位用地面积产能等指标有相关的规定,上述指标与企业的财务指标密切相关。因此将绿色工厂作为评审因素可能会在财务指标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何判定评审因素是否合理,应遵循“评审因素和项目需求相关且不违法违规”的原则。在本案中,采购人采购的教育装备类的货物,供应商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通过绿色工厂认证,并不意味着供应商的货物质量好,履约能力更有保障,因此,在本案中不能将二者设置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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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

一是采购人切实加强采购主体责任。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合理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准确反映采购需求,还要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


二是采购人建立专家论证采购需求机制。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采购人应加强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工作,全面履行采购需求管理职责,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参与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的工作机制,对项目采购需求开展专家论证,确保采购需求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采购质效。


三是财政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要针对在采购文件中设置隐形壁垒、差别对待市场主体、限制公平竞争等问题,实施靶向精准措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违法违规设置评审因素专项检查,公示违法违规现象,督促采购人依法开展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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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钟志君 肖忠桦 周芷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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